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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法治】莫因“小利”触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昆明市会泽商会法律维权服务咨询第157个接待日
发布时间:2026/5/6  浏览次数:365 次  来源:【推荐】昆明市会泽商会官方网站087165387768

莫因“小利”触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在日常法律咨询与刑事辩护实务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较为常见却容易被公众忽视的罪名之一。

一、法律分析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证属实的,不影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认定。

(二)根据以上相关法律条文可知,本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犯罪主体既可以是一般主体,也可以是单位

2.犯罪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在行为时必须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而予以掩饰、隐瞒

3.侵害的犯罪客体是司法机关对犯罪行为的正常追究和判决执行的活动,而掩饰、隐瞒行为妨碍了这一活动的进行;

4.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

二、核心注意事项

本罪的核心构成要件在于“主观明知”与“客观行为”的统一。所谓“明知”,既包括明确知道,也包括根据交易方式、价格明显异常、交易时间反常等客观情节推定的“应当明知”。司法实践中,常见的行为样态包括低价收购来路不明的手机、电动车;为他人转移、保管涉嫌赃款赃物;利用本人银行账户、微信或支付宝为他人收款、转账、取现,帮助资金“洗白”等。

尤其值得警惕的是,近年来不少人因出借、出售本人银行卡或支付账户,被他人用于流转犯罪所得,最终以本罪共犯论处,教训极为深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司法解释,掩饰、隐瞒价值达到一定数额标准,或多次实施、涉及特定犯罪类型(如电信网络诈骗、毒品犯罪等),均可能构成“情节严重”,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此郑重提示:不贪图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便宜货”,不出借、出租、出售个人银行账户及支付工具,不协助他人异常转账或取现。一旦发现身边存在疑似销赃行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法治社会,人人皆为防线。切莫因一时贪念或侥幸心理,沦为犯罪链条上的“帮凶”守法,是最好的自我保护。

(本文由昆明市会泽商会会员、法律专委会委员 尹朝辉 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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