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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昆明市会泽商会
电 话:0871-65387768
地 址:昆明市西山区棕树营翠羽路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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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650118
商会章程
昆明市会泽商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3-05-03  浏览次数:2357 次  来源:会泽商会办公室

 

昆明市会泽商会章程

 

 
第一章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章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五章   加强党的建设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七章   诚信自律建设与信息公开

第八章   会费收取标准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十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十一章 附 

 

  1.   
       

  1. 商会名称:昆明市会泽商会【英文名:Huize Trade

    Association in Kunming(缩写:HTAK )】(以下简称“商会”)。

    第二条  商会是由曲靖市会泽县在昆明经商的企业自愿组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商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以诚信为本,共同合作,为会员服务;为在昆明市经商的会泽商人服务;在党和政府与非公经济人士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会泽商人在昆明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商会接受社团管理机关昆明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商会住所设:昆明市西山区棕树营翠羽路6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充分利用商会整体优势及会员单位的特点,积极协助会员单位整合资源配置,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努力提升商会的整体实力和社会影响力,提高会员单位的市场竞争能力。
        (二)积极提供信息、咨询、指导、协调、教育培训,提供商机和其他各种机会,给会员带来实惠和便利,为会员排忧解难,维护商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与当地政府的联系,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商会和会员的愿望和要求,积极做好政府授权或委托的各项工作。
        (四)开展与当地工商业界及其它相关业界、兄弟社团组织的交流、协作,拓展合作与经营渠道,互惠互利,共同发展。
        (五)开展会泽及各地经济互动活动,为政府和工商业界及其它相关业界之间的经济联系和协作牵线搭桥。
        (六)建立商会活动场所、信息平台,开展铜商文化和历史伟人唐继尧的研究与宣传,为商会、会员和社会各界提供多方面的需求和服务。

    第三章    

    第七条  商会实行单位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商会会员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商会章程; 
    (二)有加入商会意愿; 
    (三)在社会相关业界有一定的影响,取得相关资质、资格证明。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必备证明文件;  
         (二)由商会秘书处组织考察,经理事会讨论、审核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商会的活动; 
         (三)参加社会平等权益,可获得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享有对本商会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要求商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七)对商会各个时期不同发展阶段,提出具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商会的决议或决定;

         (二)维护商会合法权益及会泽人的品牌形象; 
         (三)完成商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积极向商会献计献策。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交回会员证,并注销会员资格。
         (一)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商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二)自愿申请退会。
       
    第十三条  对各种原因退会的,注销其资格并收回会员证,并停止对其服务的一切工作(可视情况采取有偿服务)。
       
    第十四条  对自愿申请退会或自动退会者,须在退会二年以后才能重新入会。重新入会按第九条入会程序从严考核,方可重新入会。
       
    第十五条  会员及理、监事以上人员违反以下行为的予以除名:
          (一)会员及理监事以上人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本会决议及其相关规定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二)会员及理、监事以上人员对商会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三)会员及理、监事以上人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经理事会讨论,直接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下设理事会(由上届理事会推荐候选人选举产生,在会员大会上举手表决通过) 、监事会(由上届理事会推荐候选人选举产生,在会员大会上举手表决通过),还可根据商会的

    实际需要设立行业分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和监事 ;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监事会报告和财务报告 ;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收取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主持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商会理事人数较多时, 可设立常务会(常务会由:会长、监事会主席、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及秘书长七人组成) ,常务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会须有2/3以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 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商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商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商会会长每届任期五年【会长任期一般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商会会长为商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须由执行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商会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常务会、会长办公会、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会决议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行使理事会和常务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六)在常务会、会长办公会和理事会闭会期间,在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协助下,授权行使常务会、会长办公会和理事会职权并对常务会、会长办公会和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一条 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处理商会有关重要工作,在会长外出或离职其间,代行会长职权;
         (二)参加常务会,参与商会重要问题决策。在会长办公会闭会期间,协助会长决定并处理商会重要工作;
            (三)按照会长办公会或常务会决定,负责参与商会相关专业委员会和下属实体公司的筹建、运作及管理等工作;
           (四)行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的其他各项职权。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常务会)或会长办公会会议决定; 
          (四)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常务会)或会长办公会会议决定 ;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商会邀请热心于商会工作的在昆会泽籍知名人士和各界人士担任顾问和名誉会长,顾问、名誉会长指导商会工作。

        第三十四条  商会设监事会,监事会在上届理事会推荐选举产生,经会员大会举手表决通过。监事会是代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的监督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每届任期五年。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主席在上届理事会推荐选举产生,经会员大会举手表决通过,直接向会员大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代表监事会出席常务会、会长办公会及理事会会议;
         (二)审核、查阅本商会的财务会计报表和其它资料;
         (三)检查本商会的会务和财务状况;
         (四)监督理事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的工作;
         (五)当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或理事的行为与本商会的利益有冲突时,代表本商会与有关人员交涉;
         (六)商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和职责;
         (七)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监事会,并向会长提供监事工作情况;
         (八)监督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九)对商会领导履行职责进行监督,并提出罢免建议。
       
    第三十六条 监事及监事会主席对损害本商会以及会员利益的行为未能履行监督职责的,商会会长或常务会可提请理事会改选。 
       
    第三十七条 商会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由上届理事会推荐选举产生,会员大会举手表决通过。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且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理事和监事在任期间因故出缺或被罢免的空缺,由理、监事会提名表决通过,补选出理事或监事,报请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五章  加强党的建设

    第三十八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或接受上级党组织派遣党建工作指导员。

    第三十九条 本会党组织要引导和监督本会依法执业、诚信从业,教育引导本会会员增强政治认同,引导和支持本会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和党组织班子成员可以交叉任职。党组织书记可参加或列席理事会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可邀请非党员会长参加。

    第四十一条 本会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第四十二条 本会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接受上级党组织的考评。

    第四十三条 本会党建工作经费不足部分,经理事会同意可在本会会费中列支。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四条  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赞助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  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六条  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七条  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八条  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条 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一条  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二条  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商会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商会实际运作收取会费。会员交纳会费,每年一次,因责任和义务不同,会员、理事、监事、副会长、监事会副主席、常务副会长、执行会长、监事会主席、会长所交纳会费有所不同,会费标准须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七章  诚信自律建设与信息公开

    第五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社会组织现代法人治理结构,建立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机制,加强组织机构建设。

    第五十五条  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有关事宜。通过建立和完善制度,形成长效机制,促进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活动的规范化。按照法律、法规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提升社会组织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按照要求履行重大事项报告的义务实行信息披露和会务公开制度,完善民主监督机制,参与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加强诚信建设,主动接受会员和社会监督,提高社会组织公信力。

    第五十六条  本会聘请具备资质的会计中介机构出具财务审计报告,审计结果应向全体会员公告,每年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财务审计报告。

    第五十七条  本会严格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得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诚实守信,公平公正,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

     

    第八章  会费收取标准
       
    第五十八条 经昆明市会泽商会理事会讨论决定,并经会员大会表决

    通过,昆明市会泽商会会费收取标准为:

    (一)会员每年收取会费1000元;
          (二)理(监)事每年收取会费2万元;
          (三)副会长(监事会副主席)每年收取会费4万;
          (四)会长每年收取会费25万元。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九条  对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大会(或

    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条  制订或修改商会章程,须由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采取举

    手表决通过;修改会费收取标准由理事会举手表决通过;选举或者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会主席、副主席须由理、监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第六十一条 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十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二条  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三条  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

    过,并报社团管理登记机关审查同意。 
    第六十四条  商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管理登记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

    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五条  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

    止。 
    第六十六条  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

    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236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昆明市会泽商会理事会。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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