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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新闻
云南检察机关出台20条意见为非公经济发展护航
发布时间:2016-06-23  浏览次数:1040 次  来源:云南日报

“全省三级检察机关要结合查办侵害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的犯罪案件以及非公有制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犯罪案件,深入剖析典型案件和发案规律,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帮助非公有制企业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完善内部监督制约和管理机制,提高依法经营管理水平,增强非公有制企业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的竞争力和发展后劲。”615日,云南省检察院向社会公布《关于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20条《意见》)相关内容。

据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沈曙昆介绍,今年3月,最高检出台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18条意见,随后,云南检察机关结合云南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际专门出台了精准护航云南非公经济20条《意见》,《意见》并于68日正式下发执行。

《意见》从坚持平等保护原则,积极履行检察职能,依法保障非公有制企业产权和合法权益;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努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改进办案方式和规范司法行为,确保办案“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等八个方面,提出20条具体的细化措施。

《意见》中明确,检察机关要依法适用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非公有制企业案件处理时,应当根据犯罪具体情况,区别对待。要依法打击非公有制企业职务犯罪案件;对于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主观恶性不大,或者有坦白、自首、立功、积极挽回损失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及时兑现从宽政策,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对于涉案金额不大、情节轻微、真诚悔改的依法可以不予追究,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其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处理。

《意见》明确提出保护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平等、法律适用和法律责任平等、法律保护和法律服务平等三原则,明确提出要结合办案加强法治教育和犯罪预防,延伸职能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供法律服务,检察机关在深入查办案件与规范自身司法行为要做到“四个并重”和“三个慎重”,严格执行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防止不讲罪与非罪界限、不讲法律政策界限、不讲方式方法;防止选择性司法;防止任意侵犯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问题的发生。

“全省三级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要注意研究新情况新问题,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投入到创新发展中去,努力营造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沈曙昆表示,“随着《意见》的深入贯彻落实,将进一步有利于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平等保护,依法保护非公有制企业产权和合法权益;有利于营造平安稳定的社会环境和诚信有序的市场环境,推动构建新型政商关系,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挥在促进增长、推动创新、扩大就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近年来,云南省非公有制经济取得了较快发展,民营经济产数超过200万户,创造的增加值占全省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46.5%,成为云南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强大推动力,对促进全省经济发展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近五年来,云南省检察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侵犯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合法权益的职务侵占、合同诈骗、挪用资金、破坏生产经营等犯罪案件共计33775365人依法起诉,从严打击。有力促进了依法行政,有效维护了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

                                                                                                                                                                                                                  来源:云南省工商联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工作要求,现就我省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地位,切实增强服务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主动性和责任感。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近年来,云南非公有制经济取得了较快发展,民营经济产数超过200万户,创造的增加值占全省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46.5%,成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强大推动力,对促进全省经济发展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全省检察机关要自觉地把服务大局、促进经济发展融入司法办案全过程,坚定不移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围绕服务经济建设和发展大局,找准检察工作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的切入点,积极履职尽责,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二、坚持平等保护“三原则”,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司法保护。牢固树立平等保护的理念,坚持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平等、法律适用和法律责任平等、法律保护和法律服务平等,把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作为检察工作服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要着力点,牢固树立主动适应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服务大局理念。加强法律政策研究、提高服务水平,依法保护非公有制企业产权和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保障和促进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致力营造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良好司法环境,切实增强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创业信心。

  三、依法查处侵犯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的职务犯罪,为非公有制企业发展创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主动适应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司法需求,努力营造权利平等、机遇平等、规则平等、开放有序的法治化环境。依法惩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市场准入、市场监管、招商引资、证照颁发审验、项目审批、土地征用、工商管理、税收征管、金融贷款以及国家财政补贴等职务之便,向非公有制企业通过明示、暗示等方式索贿、受贿的犯罪。坚决惩治重大工程建设中招标投标、资金使用拨付等重点环节的贪污、挪用、骗取国家投资的犯罪行为,依法保障涉及非公有制企业的权益。依法惩治电力、电信、交通、石油、天然气、市政公用等领域非公有制企业资本参股、参与经营活动等公私合营过程中发生的贪污受贿、渎职等犯罪。通过依法查处侵犯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的职务犯罪,为非公有制企业发展创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推动构建新型政商关系。

  四、依法查处侵犯非公有制企业权益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人身、财产权利的刑事犯罪,为非公有制企业发展营造平安稳定社会环境。依法打击因经济纠纷引发的杀人、伤害、绑架、非法拘禁等侵犯非公有制经济投资者、管理者和从业人员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犯罪活动。依法惩治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和恶势力犯罪团伙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向非公有制企业收取“保护费”,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的犯罪。坚决打击盗窃、抢夺、敲诈勒索、哄抢非公有制企业财物的犯罪。依法惩治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挪用非公有制企业财产的犯罪。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周边治安乱点的专项整治,维护企业管理秩序,保障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

  五、依法查处破坏市场秩序、侵犯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的经济犯罪,为非公有制企业发展营造健康有序市场环境。依法惩治侵犯非公有制企业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积极参与保护知识产权的专项行动,加大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监督力度,发布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为企业提示风险防范重点。从严打击侵犯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的金融诈骗、合同诈骗、商业贿赂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依法惩治强揽工程、串通投标、强迫交易、官商勾结垄断经营以及故意损害商业信誉等破坏公平竞争的犯罪。依法惩治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涉众型犯罪。为非公有制企业发展营造公平竞争、诚信有序市场环境。

  六、依法履行刑事诉讼法律监督职责。通过检察建议、纠正违法等方式,加大对涉及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案件该立不立、不该立乱立,不正确适用强制措施,以及查封、扣押、冻结财物不当等问题的监督力度。对于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构成行贿类犯罪和经济犯罪的非公有制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服刑期间符合假释、减刑条件的,主动建议刑罚执行机关、法院依法适用假释、减刑。

  七、准确把握涉及非公有制企业案件法律政策界限。要坚持法治思维,防止侵犯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问题的发生。注意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个人犯罪与企业违规的界限、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经济活动中的不正之风与违法犯罪的界限、执行和利用国家政策谋发展中的偏差与钻改革空子实施犯罪的界限、合法的经营收入与违法犯罪所得的界限、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企兼并重组中涉及的经济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的界限。深入研究经济发展新常态下的市场规律,深化对相关经济领域法规政策的理解把握,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做到惩治违法犯罪与保护非公企业健康发展的有机统一。对于法律政策界限不明、罪与非罪不清的,慎重处理,及时请示报告,必要时认真听取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的意见,防止把一般违法违纪、工作失误甚至改革创新简单地视为犯罪。

  八、依法适用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非公有制企业案件处理时,应当根据犯罪具体情况,区别对待。要依法打击非公有制企业职务犯罪案件;对于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主观恶性不大,或者有坦白、自首、立功、积极挽回损失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及时兑现从宽政策,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对于涉案金额不大、情节轻微、真诚悔改的依法可以不予追究,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其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处理。

  九、妥善把握办理非公有制企业犯罪案件的力度和时机。对于非公有制企业涉案人员正在承担重大生产经营管理活动、重大科技项目攻关、重大涉外项目实施等职责,若不属必须立即查处的案件,在办案力度及办案时机的选择上,应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少对非公有制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

  十、慎重查封、扣押、冻结涉案企业财产。对于涉案非公有制企业正在投入生产运营或者正在用于科技创新、产品研发的设备、资金和技术资料等,原则上不予查封、扣押、冻结,确需提取犯罪证据的,可以采取拍照、复制等方式提取。确需查封扣押冻结的,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十一、慎重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对于查办非公有制企业经营管理者和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犯罪案件,要主动加强与涉案企业或者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行业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合理掌控办案进度,严格慎用拘留、逮捕措施,帮助涉案非公有制企业做好生产经营衔接工作。对于有自首、立功表现,认罪态度较好,社会危险性不高、积极配合的非公有制企业涉案人员,一般不采取拘留、逮捕措施。

十二、充分发挥民事行政检察职能,依法保障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加大对涉及非公有制企业的民商事、行政案件的诉讼监督力度。着力加强对涉及非公有制企业债务纠纷、股权分配、知识产权、职工工资、劳动争议、工伤赔偿等案件审判、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积极协助有关部门运用和解、调解手段化解矛盾,减少对非公有制企业商业信誉的负面影响,依法维护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大对涉及非公有制企业民商事案件诉讼监督的跟踪问效,切实保障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的落实。对检察机关已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的案件,再审后仍有错误、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仍未得到维护的民商事、行政裁判要及时依法提出进一步监督的意见,切实维护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要坚持把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与查处司法腐败结合起来,注重查办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背后的虚假诉讼、贪赃枉法等司法人员违法犯罪案件,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的打击惩治力度。加强对在履职中发现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涉及非公有制企业行政执法、行政审批、监督管理等过程中执法行为的监督,促进依法行政,保障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

  十三、妥善处理涉及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举报、控告。对于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提出的控告、申诉和举报,应当及时办理,依法维护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合法权益。对于涉及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举报,经初查或者立案侦查查明属于错告、诬告的,及时到涉案企业和政府有关部门、行业管理部门说明情况、消除影响。对于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涉案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配合有关部门采取适当方式澄清事实、消除影响,帮助其放下心理包袱、安心生产经营,最大限度地维护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声誉,最大限度地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十四、严格规范司法行为,坚持公正廉洁执法与理性平和文明规范司法并重。对于涉及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职务犯罪线索初查、侦查及其他刑事犯罪、民事行政申请监督等案件调查取证活动,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依法进行。严格遵守法定办案程序和时限,严禁以各种非法定理由、方式久拖不决。严禁越权办案、插手经济纠纷,严禁以服务为名到发案单位吃拿卡要报,严禁使用涉案单位的交通通讯工具和办公设备,严禁乱拉赞助和乱摊派,严禁干预涉案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严禁干预非公有制企业合法自主经营行为。对办案中知悉的涉案非公有制企业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要严格保密。慎重发布涉及非公有制企业案件的新闻信息。不得随意发表有损涉案非公有制企业形象和声誉的言论,防止给涉案非公有制企业生产经营造成不良影响。

  十五、坚持效率与效果相结合,着力提升法律服务水平。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视频接访系统、12309举报网络平台等诉求表达渠道的作用,为非公有制企业、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寻求法律咨询、司法救济等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在办理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投诉、申诉案件中,广泛开辟绿色通道,确定专人接待、审查涉及非公有制企业及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举报、控告、申诉案件,积极推行公开审查、调解与抗诉结合制度,依法快速审查办结,及时反馈查办结果。办案中注重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妥善、快速处理当事人诉讼纠纷,依法维护合法权益。在立案查处非公有制企业职务犯罪案件和审查公安机关移送批捕、起诉非公有制企业刑事犯罪案件等司法环节,要把是否严重影响非公有制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作为重要标准进行评估并作出应对处理。坚决克服机械办案、就案办案的思维方式和司法理念,及时、主动服务非公有制企业发展。

  十六、加大司法公开力度,积极拓展法律服务渠道。深入推行网上办案、案件流程公开、法律文书公开等制度,实行“阳光检务”,及时公开涉及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案件办理流程及处理结果。要加强非公有制经济联系点、联系平台建设,更好的掌握非公有制企业发展中面临的问题,确实落实好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各项措施。要注重从非公有制经济界人士、工商联及商会工作人员中选聘特约检察员、人民监督员,认真听取非公有制企业的意见和建议,深入倾听非公有制经济界的声音,努力为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服务。

  十七、加强法制宣传和预防教育,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加大对非公有制企业预防宣传力度,采取普法讲座、警示预防教育等方式,帮助和促进非公有制企业经营管理者强化依法经营意识,提高非公有制企业经营管理的法治化水平。通过开展预防咨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预防宣传等工作,及时告知非公有制企业享有的合法权益,帮助非公有制企业依法、诚信、公平生产经营。结合查办侵害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的犯罪案件以及非公有制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犯罪案件,深入剖析典型案件和发案规律,提升非公有制企业及企业经营人士自我保护能力,防范重大法律风险。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非公有制企业存在的规章制度漏洞以及易引发违法犯罪的薄弱环节,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积极帮助非公有制企业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增强市场竞争力和发展后劲。

  十八、切实加强服务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检察机关要把充分履行检察职能、积极服务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抓实抓好。上级人民检察院要注重研究分析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企业发展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对下业务指导。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于在办理非公有制企业或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涉嫌犯罪案件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请示报告。要形成上下联动的整体合力,确保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各项保障和促进措施落到实处。

  十九、加强宣传工作,营造检察机关主动服务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门户网站、微信、微博等新闻宣传平台,加强宣传我省检察机关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新思路、新举措和新成效,传播检察机关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好声音”和法治“正能量”,为我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与舆论环境。

  二十、加强协作配合,凝心聚力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的协作配合,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整合执法司法资源,充分发挥保护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作用;加强与人民法院的联系沟通,不断提高法律监督的能力和水平,妥善处理案件纠纷,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加强与工商联的联系协作,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定期通报情况、个案协调等常态化工作机制,及时通报办案中发现的非公有制企业经营管理存在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高度重视、认真督办工商联反映的突出问题,建立处理结果反馈机制,支持工商联依法开展法律维权工作。共同开展对涉及非公有制经济诉讼案件发生特点和规律的调研,增强监督和服务的针对性、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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