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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融资的法律风险防范
发布时间:2016-09-14  浏览次数:1195 次  来源:昆明市工商联

民间融资在以前关于“融资方式”的论述中已述及,在此再简要概述一下。它是一种非正规的融资模式,包括民间借贷、典当行、“地下”钱庄、私人资本市场等,属于非正规金融。据统计看,我国民间融资总量虽不大,但一些企业为了生计或发展,如遇内部潜力难挖,银行贷款条件又不符等,于是纷纷向个人借款、进行企业间拆借、向社会高息借款、以高额回报吸收公众投资等,殊不知,这些做法与非法集资之间仅“一纸之隔”。笔者经办的一些经济案件中,就有一些企业家为此锒铛入狱的。在此,笔者愿意与企业家朋友们作一忠心交流。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247号令,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个人为按照法定的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予以回报的行为。而我国《刑法》第176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关于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问题及数量量刑标准,为节省篇幅,与其他方式如电话咨询进行解答。集资诈骗罪——我国《刑法》第192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民间借贷是几种融资方式中风险最大的,稍有不当就可能变质为司法机关打击的对象。在此,作一些知心的建议。一、注意技巧(因涉及问题复杂,可以一定方式一对一解答);二、量力而行。是否采取民间融资方式?采取该融资方式规模多大?如何许诺回报?项目实际收入如达不到预期目标或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是否能够应对?等等疑难问题,都必须结合企业的实际来操作。实际当中,民间融资的利率往往高出银行贷款利率的几倍甚至十几倍,以致使企业背上沉重的负担,难免会出现借新资还旧账的不可收拾的局面,套上还款枷锁;三、慎重向专门的高利贷者借资金,特别是向有黑社会背景的高利贷者借资金更应坚决说不。否则一旦和这些人打上交道,就像吸毒上瘾一样------;四、借入和使用资金要诚信,不要虚构或隐瞒资金的真实用途,这样,即使出现无力偿还的局面,也仅是民间纠纷,否则涉嫌犯罪。

    总之,这种融资方式是把锋利的“双刃剑”,杀伤力特大,要慎之又慎,否则会出现损了夫人又折兵的悲惨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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