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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3-05-04  浏览次数:991 次  来源:昆明市工商联网站
 

中共云南省委文件

                      云发[2009]9

 

 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决定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省第八次党代会精神,坚持科学发展,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进一步坚定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信心,改善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环境,保持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现就加快我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作出如下决定。

一、总体思路和发展目标

(一)进一步解放思想,提高认识。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的基本力量、提供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解决就业的主要渠道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培育云南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希望在非公、活力在民资、动力在民间,全省上下要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契机,以解放思想为动力,从实际出发,把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作为我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重大举措,继续消除影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各种思想观念束缚和体制机制障碍,“放心、放胆、放手、放开、放活、放宽”,全力以赴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为构建富裕民主文明开放和谐云南提供强大动力。

(二)总体思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抓住我省工业化、城镇化加速的历史机遇,进一步改善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环境,大胆探索适合云南区域特色和产业特点的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模式,以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为主要发展方向,着力推进“三创两到位”,即:服务创优、全民创业、企业创新,金融支持到位、政策落实到位。突出抓好“放开、引导、扶持、保护”四个环节,全面提升我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速度、规模、效益和质量。

(三)发展目标:2009年至2012年,全省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年均增长达到20%以上,占全省GDP的比重由38.5%提高到50%左右;从业人员年均增长10%以上,由356.5万人增加到500万人以上;上缴税金年均增长20%以上,由247.8亿元增加到500亿元以上。

二、服务创优

(四)加大财政支持力度。2009年至2012年,省级财政安排的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2008年为基数,每年递增10%。各州(市)、县(市、区)也要建立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逐步增加。各级专项资金应重点用于非公有制(中小)企业新建项目、技术改造、新增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技术中心建设、新产品研发、技术引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人才培训等的补助,融资担保机构贷款担保风险补偿,全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目标责任考核奖励。(由财政厅牵头,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等部门制定实施办法)

(五)实行税收优惠。2009年至2012年,对经营困难不裁员的,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核定征税条件的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实行核定征税。对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09年起,对入驻省级工业园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新办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生产性项目或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自投产年度起,前5年由同级财政给予全额奖励或补助;自投产年度起,企业高管人员、主要技术人员前3年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全额奖励或补助企业,用于企业人才引进和培养。(由财政厅牵头,会同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等部门制定实施办法)

(六)降低企业用地成本。自2009年起,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产业结构调整方向,企业投资强度(不含土地价款)达到150万元/亩以上,或吸纳就业人数达到200人以上的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生产性新建或技改项目,按照省、州(市)、县级所得土地出让金50%的比例奖励或补助企业;投资强度(不含土地价款)达到80万元/亩以上,或吸纳就业人数达到100人以上的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生产性新建或技改项目,按照省、州(市)、县级所得土地出让金30%的比例奖励或补助企业。对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利用存量土地进行建设、提高建筑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省级工业园区的重大生产性项目地价优惠由园区管理部门自行确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快用地审批,按照行政许可的相关规定,工业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入股,审查及审批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由国土资源厅牵头,会同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等部门制定实施办法)

三、全民创业

(七)建立创业服务体系。吸引战略投资者、社会资金、民间资本,组建以服务成长型非公有制(中小)企业为主的创业投资基金,支持发展创业风险投资公司,积极引进国内外创业投资机构来滇开拓业务。依托现有产业园区、产业集中区、产业基地,建立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40个,建立省、州(市)、县三级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培养创业辅导师和创业辅导员队伍,鼓励各类民间艺人带徒授艺并创办企业。制定《云南省全民创业产业指导目录》,编制《云南省创业项目指南》,建立“创业技术管理服务专家库”和创业服务网络平台,为创业者提供信息服务及技术支持。(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制定实施办法)

(八)改善创业环境。加快发展都市经济,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城市创业市场,在闹市区、居民集中区开辟创业角、创业街,为创业者提供合法经营场所。采取项目补助、项目孵化、购买服务、法律援助、信息服务、创业奖励等方式,鼓励科技人员兼职创业,留学归国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开拓创业,军队复转军人自主创业,下岗失业人员自谋创业,农民工回乡创业,公职人员离职创业。除国家公务员外,允许在职人员通过集合投资、合伙投资入股创办各类企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商局牵头,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等部门制定实施办法)

(九)营造良好创业氛围。加大宣传力度,弘扬创业精神,通过电视、报纸、广播、网络等媒体开辟创业栏目,传播创业文化,宣传创业典型,提供创业信息,形成“百姓创家业、能人创企业、干部创事业”的全民创业氛围。重视创业教育,增强创业意识,在学校和各类培训机构中开展“创业专题讲座”、“创业项目推介”、“创业成果展示”等活动,激发在校学生和各类劳动者的创业愿望,拓宽创业思路。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对参加创业培训的创业者,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由省委宣传部牵头,会同省政府新闻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工商联等制定实施办法)

四、企业创新

(十)鼓励企业技术创新。落实国家有关财政、金融、税收等扶持政策,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强化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对通过国家级认定的非公有制(中小)企业技术中心,给予200万元资金补助;对通过省级认定的非公有制(中小)企业技术中心,给予80万元资金补助。省科技专项资金对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创新型试点企业评价认定、国家重点新产品认定、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的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至50万元资金补助。支持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知识产权战略,积极申报商标、域名和专利,做好中国名牌和全国驰名商标、云南名牌和云南著名商标等品牌的挖掘、培育、申报、注册、宣传和保护工作。鼓励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参与标准制定,积极推行国际质量、管理、环境等体系认证,树立“云南制造”的整体品牌形象。加快企业技术创新与技术转移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提高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和成果转化效率,大力培养非公有制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等分别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办法)

(十一)加快企业管理创新。加快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建立规范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改进家族式管理,完善法人治理结构。鼓励发展前景好的成长型非公有制(中小)企业采取并购重组等方式,优化资源和要素配置,促进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并对重点企业并购重组给予资金扶持。引导非公有制(中小)企业探索先进管理模式,优化组织管理,注重战略管理,推行人本管理,健全质量管理,提升营销管理,完善成本管理,严格资金管理,重视投资管理,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加快推进非公有制(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鼓励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结合自身实际形成具有特色的企业文化。积极推动非公有制(中小)企业树立诚实守信、奉献社会的经营宗旨,树立良好的企业社会形象。加强对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的培养,提高非公有制(中小)企业从业人员素质。(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制定实施办法)

(十二)鼓励大企业带动中小企业发展。大企业要充分发挥龙头带动作用,主动与中小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合作,帮助中小企业围绕大企业提供协作配套,建立稳定的产、供、销和技术开发等协作关系。建立为中小企业与大企业配套发展提供服务的工作机制,定期举办中小企业与大企业配套合作项目洽谈会,搭建中小企业与大企业交流合作平台。通过贷款担保和贷款贴息等措施,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围绕大型企业和重点项目,以“专精特新”为方向,发展配套产业,延长产业链和产品链,形成产业集群。(由省政府国资委牵头,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等部门制定实施办法)

(十三)提高企业市场开拓能力。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建立产品营销联盟,联合开拓国内外市场。及时发布云南名优产品推荐目录,扩大政府采购和建设项目地产品招标采购的份额。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参加重点和专业展会由省和州(市)政府给予支持和补助。支持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发展电子商务,通过电子商务拓展市场,提高经营效率;支持电子商务服务提供商开展面向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的培训和应用指导。支持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发展现代服务业,重点加快发展面向生产的现代物流、服务外包、信息服务、金融服务、科技服务、会展、中介咨询等服务业;大力发展面向民生的旅游、文化、商贸流通、教育、医疗卫生、市政公用、房地产和物业、社区和社会化养老等服务业,积极发展农村服务业。(由商务厅牵头,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等部门制定实施办法)

五、金融支持到位

(十四)进一步推动担保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省级政策性再担保机构的作用,通过再担保方式,提高担保机构担保能力,并为我省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提供担保。建立政策性担保机构的资本金扩充和风险准备金拨补机制。支持行业、企业创办担保、再担保公司,加快推动商业性、互助性担保机构的设立和发展,财政部门对担保机构不再提取保证金。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建立适合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特点的信用征集体系、评级发布制度及失信惩戒机制。提升金融机构对担保机构的授信等级,扩大担保资金放大倍数,增加信贷投放。鼓励各类担保机构和企业实行联保、互保和再担保。担保机构要通过提高担保效率、简化担保手续、降低反担保要求和担保费用等方式,切实解决非公有制(中小)企业贷款担保难问题。(由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会同省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中国银监会云南监管局等制定实施办法)

(十五)加大金融机构支持力度。金融机构要放宽对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的贷款条件,缩短贷款审批时间,下放贷款审批权限,扩大对非公有制(中小)企业贷款规模,确保2009年新增非公有制(中小)企业贷款不低于500亿元,力争每年新增贷款的50%以上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并对金融机构实行非公有制(中小)企业贷款专项考核。加快建立非公有制(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扩大金融机构基层营业网点,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和村镇银行。金融机构要放宽非公有制(中小)企业贷款呆坏账核销条件,完善尽职免责机制,加快调整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结、付汇管理标准,加大票据融资和再贴现、再贷款支持力度。大力推进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扩大有效抵押物范围,探索向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发放搭桥贷款。金融机构要增加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创新非公有制(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还款方式,适度延长贷款期限。(由省政府金融办牵头,会同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中国银监会云南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等制定实施办法)

(十六)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按照财政引导、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的原则,建立省级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加快培育创业投资主体。抓紧实施《云南省中小非公企业上市培育办法》(云政办发〔2008125号),推动非公有制(中小)企业进入资本市场直接融资,鼓励成长型非公有制(中小)创业企业通过创业板上市。积极开展企业上市宣传培训工作,建立上市后备资源库,做到储备一批、改制一批、成熟一批、推出一批,对拟上市企业和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补助和奖励。强化对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直接融资产品的宣传推介工作,加强对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的债券发行辅导,加快非公有制(中小)企业集合债发行。鼓励企业采取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租赁融资、信托融资、基金融资等形式实现直接融资。鼓励民间资本建立私募投资基金,吸引国内外私募投资基金到我省投资。(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会同云南证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等制定实施办法)

(十七)大力引进省外民营资本。把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与招商引资工作结合起来,通过引进省外民营企业资金、技术和管理,带动我省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要抓住当前东部沿海产业向中西部转移的有利时机,以省外大型民营企业、高科技企业和在本行业领先的民营企业为重点,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实施“民企入滇工程”,营造吸引民营资本投资的氛围,引导民营资本来我省投资。鼓励民营资本参与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革,盘活国有资产存量,改造和提升我省传统产业。改善投资服务工作,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为外来投资者提供专门服务、跟踪服务,真正做到使民营企业“无障碍进入,无障碍发展”。制定招商引资奖惩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招商合作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办法)

六、政策落实到位

(十八)加强监督检查。各级政府要按照建设法制政府、责任政府、阳光政府的要求,规范政府行政行为,提高政府服务质量,增强政府行政行为的透明度,落实各项制度,确保已出台的各项政策真正落实到位。成立非公有制经济政策落实督导组,对各州(市)和相关部门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建立社会评议制,自2009年起,每年由省政府组织并通过相关媒体对政府职能部门服务企业质量实行社会公开评议。对督查和社会评议结果优秀的省级部门和州(市)政府给予奖励,对不合格的实行问责。加强省、州(市)、县级非公有制企业投诉中心建设,开通投诉专线、信箱及网站。(由监察厅牵头,会同省政府督查室、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等部门制定实施办法)

(十九)强化政策落实。下放工业项目审批权限,除核准项目外,省级权限内的工业项目审批管理权限下放到40个省级工业园区和40个工业强县。对国家最近出台的增值税转型、提高出口退税率、暂停加工贸易保证金台账“实转”、企业研究开发费税前扣除、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等新的优惠政策,相关部门要通过制定高效快速简便的操作办法,尽快落实到企业。坚决制止各种摊派、强迫订购书刊、强拉赞助和乱罚款等现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企业接受有偿服务。在全省择优选取500家非公有制(中小)重点企业,建立重点企业联系制度。省级有关职能部门要设立重点企业绿色通道,为其提供业务申请、咨询、指导、监督及投诉受理等服务。重点企业的各项申报手续原则上由省级有关职能部门直接受理,对能在基层受理的事项,省级有关职能部门应督促基层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由省政府督查室牵头,会同监察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等部门制定实施办法)

(二十)改善法治环境。提高执法水平,维护司法公正,保障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合法权益。行政部门和执法部门要把稳企业、保发展、保民生、保和谐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对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坚持以教育为主,尽量用经济和行政手段解决。继续落实挂牌保护制度,职工人数在500人以上、200500人、50200人的非公有制企业,分别列为省、州(市)、县(市、区)挂牌保护企业。对挂牌保护的非公有制(中小)企业法定代表人需采取强制措施或对非公有制(中小)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财产进行扣压或查封,必须分别报省、州(市)、县(市、区)委政法委协调同意后执行。经批准对非公有制(中小)企业法定代表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尽可能避免扩大影响,维持企业正常生产和职工稳定。(由监察厅牵头,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等部门制定实施办法)

(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省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能,协调解决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各级政府要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将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统筹协调和推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工作。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建立完善与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相适应的管理体制、工作机制和保障体系,探索一条具有云南特色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工作新路子,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健康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保障。(由省委组织部牵头,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等部门制定实施办法)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我省原有政策与本决定不相符的,以本决定为准。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制定实施办法,确保本决定精神落到实处。本决定的贯彻落实工作列入省委、省政府年度重点督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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