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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昆明市会泽商会
电 话:0871-65387768
地 址:昆明市西山区棕树营翠羽路68号.
网 址:www.kmhzsh.cn
邮 编:65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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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会泽商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3-05-05  浏览次数:1499 次  来源:【推荐】昆明市会泽商会官方网站087165387768
 

昆明市会泽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章  会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商会名称:昆明市会泽商会【英文名:Huize Trade Association in Kunming(缩写:HTAK )】(以下简称商会)。

第二条  商会是由曲靖市会泽县在昆明经商的企业法人或个人自愿组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商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以诚信为本,共同合作,为会员服务;为在云南省经商的会泽商人服务;在党和政府与非公经济人士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会泽商人在昆明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商会接受业务主管机关昆明市工商联(昆明市总商会)、会泽县工商联的业务指导和日常工作受昆明市工商联(总商会)的直接指导,接受社团管理机关昆明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商会住所设在昆明市西山区棕树营翠羽路6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充分利用商会整体优势及会员单位的特点,积极协助会员单位整合资源

配置,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努力提升商会的整体实力和社会影响力,提高会员单位的市场竞争能力。

    (二)积极提供信息、咨询、指导、协调、教育培训,提供商机和其他各种机

会,给会员带来实惠和便利,为会员排忧解难,维护商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与当地政府的联系,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商会和会员的愿望和要求,积极做好政府授权或委托的各项工作。

    (四)开展与当地工商业界及其它相关业界、兄弟社团组织的交流、协作,拓展合作与经营渠道,互惠互利,共同发展。

(五)开展会泽及各地经济互动活动,为政府和工商业界及其它相关业界之间的经济联系和协作牵线搭桥。

    (六)建立商会活动场所、信息平台,开展铜商文化和历史伟人唐继尧的研究

与宣传,为商会、会员和社会各界提供多方面的需求和服务。

第三章         

   第七条  商会实行单位会员制和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商会实行单位会员制和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商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商会的意愿;

       (三)在商会的相关业界有一定的影响,取得相关资质、资格证明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必备证明文件。入会申请人提供身份证(法人)复印件、一寸证件照二张(单位还需提供加盖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及公司简介);

       (二)由商会秘书处组织考察,经理事会讨论、审查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商会的活动;

       (三)参加社会平等权益,可获得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享有对本商会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要求商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对商会各个不同的发展阶段,提出具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商会的决议或决定;

       (二)维护商会合法权益及会泽人的品牌形象;

       (三)完成商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积极向商会献计献策。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并注销会员资格。

(一)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二)自愿申请退会;

第十三条  对各种原因退会的,注销其资格并收回会员证,并停止对其服务的一切工作(可视情况采取有偿服务)。

第十四条  对各种原因退会的,须重新入会的,必须补交首次入会到再次入会的所

有费用,并严格考核(在退会期间是否对社会造成一定影响,并被追究责任)通过

方可入会;

第十五条  会员违反以下行为的予以除名

(一)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本会决议及其相关规定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二)会员对商会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三)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经理事会讨论,直接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下设理事会、监事会和顾问委员会,还可根据商会的实际需要设立行业分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收取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

方能召开,每年须召开一次(或二次),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

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主持商

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

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商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商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商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

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般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

过,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商会会长为商会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担任。如因

特殊情况须由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

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商会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三)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行使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六)在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闭会期间,在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协助下,

授权行使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职权并对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负责。

第三十一条 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 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处理商会有关重要工作,在会长外出或离职其间,代行会长的职权;

   (二)参加会长办公会,参与商会重要问题决策。在会长办公会闭会期间,协助会长决定并处理商会重要工作;

   (三)按照会长办公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定,负责参与商会相关专业委员会和下属实体公司的筹建、运作及管理等工作;

   (四)行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的其他各项职权。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由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会议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商会邀请热心于商会工作的在昆会泽籍和曾经在会泽工作过的领导、

专家、学者、知名人士和各界人士担任名誉会长和顾问。其中,高级顾问、名誉会

长由会长提名,经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决定并颁发聘书;总顾问、名誉会长指导商

会工作。

第三十四条  商会设监事会,监事会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中提名选举产

生。监事会是代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的监督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每届任期五年。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主席在监事会选举产生,直接向会员大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代表监事会列席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会议;
     
(二)审核、查阅本商会的财务会计报表和其它资料;
     
(三)检查本商会的会务和财务状况;
     
(四)监督理事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的工作;
      (
)当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或秘书长的行为与本商会的利益有冲突时,代表本商会与有关人员交涉;
      (
)商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和职责;

(七)半年召开一次监事会,并向会长提供监事工作情况。

     第三十六条监事及监事会主席对损害本商会以及会员利益的行为未能履行监

职责的,商会会长或常务理事会可提请会员大会改选。

    第三十七条  理事和监事在任期间因故出缺或被罢免的空缺,由理事会提名表决通

过,补选出理事或监事,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赞助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条  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  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

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

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

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

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商会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商会实际运作收取会费。会员交纳会费,每

年一次,因责任和义务不同,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常务副会长、执行会长、会长所交纳会费款有所不同,交会费标准须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对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一条  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  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

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机关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

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194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昆明市会泽商会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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