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名 称:昆明市会泽商会
电 话:0871-65387768
地 址:昆明市西山区棕树营翠羽路68号.
网 址:www.kmhzsh.cn
邮 编:650118
商会新闻
以商养会”有悖于商会的非营利性吗(一)
发布时间:2016-11-18  浏览次数:840 次  来源:来源|商业经济(总第465期)

以商养会”有悖于商会的非营利性吗(一)



来源|商业经济(总第465期)

作者|王一楠


商会作为一种民间社会团体,非营利性是其显著的特征之一。我国商会的运作经费传统上多由会员费缴纳、社会捐赠和政府财政支持三方面途径获得。随着经济水平的不断提升,社会对商会的职能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商会面临自身发展做强的同时,经费不足成为困扰大多数商会的重要问题之一。有调查显示,2008年深圳市仅5.7%的行业协会经费可以完全满足日常开支,能实现收支基本平衡的商会占50.9%,而35.9%的商会入不敷出。面对紧张的经费问题,一部分商会提出“以商养会”的思路,通过商业经营的形式增加商会的收入,并率先探索实践。另一方面, “以商养会”的合理性亦引起了社会对是否有悖于商会非盈利原则的讨论。本文以此为背景,通过对商会非盈利原则的理论分析、“以商养会”观点的阐述对两者间争议的思辨,进行客观分析。


一、商会非营利性的理论分析


在对商会性质的众多讨论中,商会的非营利性是非常统一的观点之一。为什么商会必然带有公益性质呢?研究认为, 商会的非营利性具有较为充实的经济学支持。


古典经济学认为价格机制可以对市场的供求水平进行灵活调节,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但是由于市场中垄断现象的存在,垄断厂商可以通过对价格和商品的供给的控制获得最大的利润,使市场竞争受到限制,导致市场失灵。通常,政府会通过对价格的管制和反垄断立法限制垄断行为,以促进社会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而作为商会在特定的地域或专业领域内均带有垄断特征,即不在同类竞争状况,如:通常一个地区同级总商会仅有一个,一个行业同级别的行业协会也仅有一个。这势必要求商会不能以营利为导向存在,否则商会将容易带有垄断弊端。


商会作为社会团体的一种,其提供的服务与政府类似,具有公共产品的属性。商会提供服务的问题根本上市公共产品的供给问题。作为公共产品,一方面其质量通常无法以合约进行准确描述;另一方面对其购并不会获得与私人产品类似的产权。在实践中, 企业缴纳固定的会费参加商会可视为一种对商会提供服务的购买。那么以市场机制衡量,企业作为消费方即是在以确定的代价获得质量标准模糊且非专属的产品,这对于消费者而言显然是不公平的。同时由于产品非专属性的存在,部分企业将有采取机会主义行为的倾向,即隐瞒自身需求等待他人支付费用搭便车。这说明公共产品无法通过市场机制解决供给问题,只能以社会公益的形式实现。


基于以上分析,当商会以营利组织存在时,其必将利用垄断优势,通过控制价格(会费)和服务质量的形式以获取最大利益,从而偏离商会降低组织壁垒和提高社会资源配置效率的设立初衷。同时企业也会因为付出与收益的不对等以及对其他企业机会主义行为的不满而选择退出商会,最终导致商会瓦解。我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本系列由商会圈整理编辑,未完待续。)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上一篇]:顾朝曦:抓好地市工作中的社会组织工作
[下一篇]:粤商民间商会社会治理功能差异的根源分析(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