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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商民间商会社会治理功能差异的根源分析(二)
发布时间:2016-11-18  浏览次数:982 次  来源:中国行政管理(学术论坛)

粤商民间商会社会治理功能差异的根源分析(二)

来源|中国行政管理(学术论坛)

作者|吴巧瑜一、粤港民间商会社会治理功能差异的根源分析


(2)生成机制与运作机制


1. 香港民间商会的生成机制与运作机制 


首先,香港民间商会的生成机制基本上属于体制外模 式,即自发组成、自愿参加、自筹资金和自主治理。近现 代民间商会在香港出现并蓬勃发展,一方面是香港市场经 济发展的产物; 另一方面也是香港特殊的殖民政治和特定 社会结构的必然结果。而在当代,香港作为以商业为主的 自由港,出于开放、竞争、维权等目的,民间商会更是迅 速发展,并成为香港社会治理结构中一个十分重要的组成 部分。可以说,香港的商会组织天然就是一种 “商办”的非官方法人的社会团体,它产生于民间,依托于民间,服 务于民间,不受政府制约和干预,更不隶属于政`府。因此, 香港的民间商会是一种典型的自主自治的组织结构,具有 自治性、独立性和民间性的特点。 


其次,香港民间商会的运作机制主要包括决策机制、 选举机制及其运作的经费来源。从决策机制和选举机制来 看,作为香港民间商会的最高决策机构的理事会或会董会 具有完整和独立的自主权,其产生是源于商会内部的会员 大会选举,不受制于包括政府在内的任何机构或个人,理 事会或会董会的职权主要是对外代表该会,对内制定政策 和执行会务。香港民间商会运作的经费来源一般包括四方 面,一是会员缴费; 二是会员及会董们的无偿捐款; 三是出 租物业、利息、股息、基金证券等投资的收入; 四是提供会 员服务,如办理产品来源证等的有偿服务费。香港民间商会 的经费基本是自筹并相对充足,除了财政上独立,不受制于 政府之外,香港民间商会同时制定了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对其经费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可见,独立、严谨的财政制 度为香港民间商会实现有效地社会治理提供了物质基础和保 障。

 2. 广东民间商会的生成机制与运行机制


 首先,广东商会组织的生成途径有三种,即官办、半 官办以及草根性商会组织三种类型一是官办商会组织, 指的是在机构改革过程中由政府主导建立起来的商会组 织。这类商会组织在很大程度上是部门管理体制的延伸, 在以上三种类型的商会组织中,占主导地位的是官办性质 的商会组织,现时的各级工商联团体便属此类。二是半官 办商会组织,指的是在政府的引导和推动下,由企业自主 组建,且得到政府一定扶持的商会组织。这类商会组织的 组建既不是完全的政府行为,也不是完全的企业自发行 为。三是草根性商会组织,又称纯民间商会组织,指的是 企业出于自身发展需要而 “自下而上”自发组建的商会组 织。其成立的目的在于通过行业的自律管理和自我服务, 求得公平竞争环境,以维护自身权益,促进企业发展。其 特征主要表现为入会自愿、领导自选、人员自聘、经费自 筹、会务自理的 “五自”原则。 


其次,广东民间商会不同的生成机制决定了其运作机 制存在着差异。对于官办商会组织来说,由于其产生大都 源于政府的主导,因此,作为政府部门管理体制的延伸, 其决策部门及主要领导并非完全经商会内部选举产生,而 是带有组织任命的特征。对于半官办商会组织来说,由于 是在政府的引导和推动下产生的,因此,其决策机构及领 导人也不能完全通过自选产生,而是一定程度上受到政府 的影响。现阶段,只有 “自下而上”生成的草根性商会组 织,才真正达到领导自选、人员自聘、会务自理,并一定 程度上体现其独立性、民间性与自治性。另外,广东民间 商会运作的经费来源一般有三个渠道: 第一,政府提供经 费补助。政府主导建立的商会直接依赖于政府拨款; 而半 官办商会组织也可能一定程度上得到政府的经费支持。第 二,会员会费。会员们定期缴纳的会费也成为其中一个固定的经费来源。第三,企业或会董的赞助费。内地包括广 东在内的民间商会的理事会或会董会领导成员一般实施任 期的赞助费制度,职务越高,赞助越多。


 ( 3) 外部制度环境 


1 香港为民间商会的生成与发展提供较为宽松的制度 环境 香港民间商会并没有专门的商会法。现时,在香港要 成立民间商会,首先要根据 《社团条例》 ( Societies Ordinance) 的要求办理有关手续,并向香港警务署注册。但这 一过程相对简单,只要社团活动符合其宗旨,法律就没有 太多的限制。各种民间商会的成立、注册、申请,可以是 法团,也可以是1 人以上的合伙,可以申请注册也可以申 请豁免注册,无需交费,只需按照社团注册法,按统一的 章程,到警务处注册就可; 也允许依照香港 《公司法例》 在公司注册处注册便可以成为合法的法人团体,并可以以 公司组织形式进行营利活动。可见,香港宽松的制度环境 为民间商会提供了广阔的生存与发展空间。 


2. 广东对民间商会组织实行双重的行政管理体制 我国现行商会组织行政管理体制是依照国务院于1998 年颁布的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以下简称 《条例》 ) 确立的。根据该 《条例》的第三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 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 记”以及第六条中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 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 关 ( 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的相关内容可知: 我国包 括广东在内,对民间商会组织实行的是双重的行政管理体 制,即在设立一个社团组织时,需要先经政府的业务主管 单位审批同意,然后才能到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登记注册。 值得指出的是,2007 年深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率先挂牌运 作,掀起了大陆民间组织管理体制改革的浪潮,该局由原 深圳市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和市行业协会服务署合并而 成,即在机构设置上实现了统一登记、统一监管的新的制 度安排,被誉为是民间组织的 “准一元”的管理体制。然 而,这并没有取消或消弱政府对民间商会的管理权力。


(此系列篇由商会圈编辑整理,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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