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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文化
我国现行商会制度的组织框架系列
发布时间:2016-11-10  浏览次数:2988 次  来源:北方法学

我国现行商会制度的组织框架系列(一)

肖海军


(一 )兼具人民团体与中国民间商会性质的中国工商业联合会


新中国诞生前夕 ,中共中央及领导人就着手对旧商会进行改造, 并商议成立新商会等重大问题。

* 1949年 2月 ,毛泽东主席在西柏坡会见原苏共中央代表米高扬时就表示,准备成立工商联组织 。同年 8月 9日 ,中共中央发出 《关于组织工商业联合会的指示 》, 提出“工商业以合并成立工商业联合会 ”的制度构想。随后 ,许多市、县在新中国诞生后纷纷接收、改组旧商会和旧工业会, 成立工商联。


* 1952 年 6月 ,中共中央批准并由中央统战部发出的 《关于改组工商业联合会的指示 》, 明确了工商联及同业公会改组的方针和原则,确立了工商联的组成、性质、组织机构和任务, 这是新中国诞生后 ,中共中央关于对待工商联的方针政策方面所发布的第一个指导性文件。同年 8月 1日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第 147次会议审议批准了《工商业联合会组织通则》, 并于 8月 6日公布施行。 


*1953 年 10 月, 全国成立了 1955 个各级工商联,同时,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也正式宣告成立。到 1954年底 ,全国各级工商联组织发展到 2005个 ,占全国行政区划总数的 86.6%。 1955年底, 全国各级工商联组织发展到 2032个, 占全国行政区划总数的 88%。 1956年 10 月, 全国各级工商联组织发展到 2116个, 其中县工商联 1928个 ,占全国 2110个县份的 91.4%。1956年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 , 工商联组织的发展曾一度受到影响。 1957年 2月 ,中共中央批准并同意发布《关于继续发挥工商业联合会的作用的意见》。文件指出:“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 ,工商联仍然需要存在 ,并且需要进一步发挥它的积极而有效的作用。”此后,工商联按照《意见》精神调整、巩固和发展 ,至 “文化大革命 ”前夕 ,全国县和县以上工商联仍有 2070个。 


*1966年开始的“文化大革命”使工商联名存实亡,其组织瘫痪达 10年之久。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工商联组织逐步得到了恢复。 1988年 11月 30日,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第 1条首次规定 , “中国工商业联合会是中国工商业界组织的人民团体 ,民间的对内对外商会”, 赋予了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以中国民间商会的法律地位。 1991年上半年, 有 921个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已经恢复建立了工商联组织。到 1997年底, 全国县及县以上工商联组织已发展到 2925个, 并建立了 14076个乡镇分会或乡镇商会, 形成了以行政区为基本单位、深入到基层的庞大组织网络。


(二 )具有贸易促进与国际商会双重职能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与对旧商会进行改组和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成立几乎同时 ,一个由从事国际经济贸易的代表性人士、企业和团体组成的全国性对外经贸组织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也于 1952年 5月宣告成立。时值西方国家对新中国实行经济封锁和禁运,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同世界各国的民间贸易团体积极开展双边和多边交往,为发展国际间的正常经济贸易关系而努力。


至 1960年代中期,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已同日本、英国、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奥地利、比利时、荷兰、卢森堡、加拿大、阿根廷、巴西、智利、玻利维亚、圭亚那、委内瑞拉、墨西哥以及亚洲、非洲许多当时尚未同中国建交的国家建立和发展了民间贸易联系 ,并先后同日本、联邦德国、法国、奥地利等国的有关团体签订了民间贸易或经济关系的协定,同意大利、智利、奥地利的有关组织相互在对方首都设立商务代表处。与此同时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同各社会主义国家的商会或工商会 ,同已与中国建交各国的贸易团体也进行了广泛的合作。 


197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得到恢复后, 许多国家相继同中国建交 ,中国对外经贸事业仍然保持着“官民并举 ”的格局,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继续拓宽原有的对外联系渠道,促进中外贸易和经济合作的发展。 1979年以后, 随着中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承担的工作范围继续扩展,不断增设新的机构,增加工作人员,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他城市增设了分会和支会。


1986年 5月,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在经过长期的筹备和吸收一大批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的基础上,召开了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 ,审议通过了新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章程》, 选举了新的委员会。 1988年 6月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组建了中国国际商会 ,各地方分会、支会也相继组建了“中国国际商会”。从 1988年起,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开始建立行业分会 ,以促进有关行业的进出口贸易 ,增进国内外同行业间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1994年 5月 , 太平洋盆地经济理事会第 28届国际大会通过决议,正式接纳中国入会。 1994年 11月 ,国际商会第 168次理事会正式通过决议,同意中国加入国际商会并组建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 1995年 1月 1日 , 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在北京正式成立,包括中国国际商会在内的 171 家工商组织、经贸团体及企业作为创始会员 ,中国国际商会作为主席单位 ,该委员会秘书处设在中国国际商会,负责处理日常工作。目前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已同世界上 2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工商企业界建立了广泛的经贸联系 ,与 160多个对口组织签订了合作协议, 并同一些国家的商会建立了联合商会;同时,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还在 15个国家和地区设有驻外代表处。在国内, 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了 49个地方分会、600多个支会和县级国际商会 ,还在机械、电子、轻工、纺织、农业、汽车、石化、商业、冶金、航空、航天、化工、建材、通用产业、供销合作、建设、粮食、外企等部门建立了 18个行业分会, 全国会员企业近 7万家。


(三 )由行政性行业管理转制而来的全国性行业协会


1978年之后 ,随着我国经济改革与对外开放的启动 ,在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同时, 企业与企业之间特别是同行业之间的协调作用开始受到国家和企业的重视。以 1978年成立的上海包装技术协会、食品工业协会为标志,一种新的由同一行业的工商业企业组织起来的行业协会 ,逐渐步入了当今中国的社会、经济舞台。 1983年成立的中国汽车保修设备行业协会, 是一家全国性的行业协会。 1986年以后, 由于政府权力的进一步下放和政府机构改革的需要,大部分具有行政和行业管理职能的公司、政府行业性职能管理机构或被撤销,或被改组,或被合并,由被撤销、改组或合并的行政性公司与政府行业性职能管理机构转化而来的行业协会相继成立,截止1987年,全国性的行业协会就达71家。


在随后的几年里,原有的国务院属下的纺织工业部、化学工业部、冶金工业部、机械工业部等政府行业性职能管理机构也相继进行了改组,一部分作为行业主管局合并到后来新设立的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现在的商务部),一部分组建为全国性的行业公司,一部分即为新的全国性行业协会。


1993年11月14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发展市场中介组织,发挥其服务、沟通、公证、监督作用。当前要着重发展会计师、审计师和律师事务所,公证和仲裁机构,计量和质量检验机构认证,信息咨询机构,资产和评估机构等。发挥行业协会、商业组织的作用。中介组织要依法通过资格认定,依据市场规则,建立自律性运行机制,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行业协会的市场的市场调控作用被中央决策层所重视,行业协会的改革和建设也提上了日常。 1997年,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下达了《关于选择若干城市进行行业协会试点的方案》,正式启动了我国行业协会的改革,行业协会由此获得了一定程度的发展, 至1994年4月,工商领域的全国性协会已达420余家。


由此可见,到目前为止, 我国已形成了以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为载体的中国民间商会,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为组织形式的中国国际商会、以全国性行业协会为主体的行业商会这一三足分立、多元多层的商会制度格局。 (此系列篇由商会圈编辑整理,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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