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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文化
近代中国的商会与市民社会(二)
发布时间:2016-11-22  浏览次数:2572 次  来源: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第18卷第2期

近代中国的商会与市民社会(二)

作者|张昊 (北京大学 政府管理学院)

 ( 二) 清末新政: 中国近代市民社会的初步建立

 

甲午战败与庚子之乱,导致 20 世纪初的中国 面临比先前洋务运动时期更加危机窘迫的形势, 晚清政府在这一时期发起的改革运动也更加激进 彻底。与洋务运动相比,这时的清政府已经丧失 了凭借国家力量推动整个社会变革的信心与能 力,不得不更多求助于社会,通过向社会授权,寻求与社会的合作。

 

清末新政的第一步是改组政府机构。1903 年 9 月清政府批准《商部开办章程》,正式在中央设立商部,1906 年与工部合并,组建农工商部,统 一管理全国经济商贸事务。商部( 农工商部) 成 立之后,积极从事全国经济商贸活动的立法规范。 1904 年至 1911 年,清廷先后颁布实施《商人通 例》《公司律》《公司注册试办章程》《商标注册试 办章程》《破产律》等近 20 部经济法律法规,基本 确立了近代中国经济活动的秩序与不同群体在经 济活动中的地位与权利。 1904—1912 年清帝退位前,全国先后共设立 的商务总会、商务分会 969 处,海外华侨商人建立的中华商会 39 处。在此基础上,1912 年商人通 过自发联合,于北京成立了全国商会联合会; 合法的民间社团在全国范围内大规模出现,构成 了民间力量集体行动和意愿表达的组织基础。 


商部( 农工商部) 的创立和经济立法的加强, 代表着国家对近代社会经济事务的管理从以前的 迫于无奈与权宜之计,转变为长期的制度化设计。 清末以来,传统的内阁( 军机处) —六部制度早已无力处理应对纷繁复杂的社会事务,而日益发展壮大的民间经济与社会力量既得不到相关政府部门的引导与保障,也无章可循应有的规范与制约, 使得它们在与洋商和政府的交往中总是处于弱势地位,独立的经济社会始终不能获得足够的成长 空间。“各省虽设有商务局,商务似有归宿,然尚有名无实,仍局是局,而商是商,上下依然隔膜,其 故皆由无提纲挈领之处,以致各省不能划一。”清政府最初的近代社会经济管理机构,是总理各 国( 通商) 事务衙门,设立之初,清政府寄希望于 “俟军务肃清,外国事务较简,即行裁撤,仍归军 机处办理,以符旧制”,将之作为临时性的变通策略而非长久之计。


商部的设立和《商人通例》等经济法律的颁布,意味着清廷将其作为正式制度的一部分纳入国家治理范畴。在中国传统的国家集权政治环境下,这一转变为国家对以经济为 核心的社会发展的支持与保障提供了可能。正是这种可能性,为中国近代国家主导的市民社会之 成长提供了空间。 这一时期经济立法的加强,标志着国家对社 会力量崛起现状、尤其是商人阶层力量崛起的承 认与保障。传统社会的集权传统下,政治国家对 社会力量的成长充满戒备与抵制,难以自然生发出市民社会生长的土壤。而这一时期,清政府除 奖励私营资本主义企业的发展,放弃了对经济的 超常控制和干预,从而促使脱离政治生活之外的独立经济活动领域开始形成,并以颁布经济法规 的方式,为这种独立的经济活动领域提供了某种 制度性的法律保障。 以商会为代表的近代民间社团的普遍创立, 标志着中国近代市民社会的初步形成。这一时期清廷逐渐放弃了长期以来“商为承办,官为维持” 的经济政策,不再寄希望于地方督抚在经济活动中的主导作用,国家劝立商会的初衷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希望绕过传统政府组织的低效迟滞直接与商人相沟通,以这种方式寻求与社会之间的沟通 与合作。


因此,商会与曾经出现过的各省商务局不同,并不是政治国家本身的组成部分。首先,商 会的成员是本区域内各行业商人的集合,其领导 人往往是通过会员选举产生的;其次,商会的维持 并不依赖于政府的财政,更为重要的是,政府与商 会之间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商会被看作是 独立于政府之外的民间自治组织。 商会等近代社团自创立之后,维持经济商贸 的有效运转,保障商民利益,与政治国家既有合作 也有对抗,使得中国近代社会、尤其是城市的发展 开始具备了鲜明的市民社会特征。它们不仅是 “19 世纪末 20 世纪初民族资本主义初步发展,新 式商人群体兴起壮大的结果”,而且“新成立的商 会经商人不断努力与抗争,基本上保持了民间法 人社团的性质,具有相当程度的独立性和自主性, 也表现出明显的自愿和民主原则,并体现了突出的以契约性规章维持其内部运作的特征,称得上 是近代中国最具市民社会特点的社会组织” 。 


以商会为核心的民间组织的出现,代表着民间社 会力量能够通过合法的组织渠道进行自我保护、 自我管理,乃至于影响国家政策,实现政治参与, 实际上标志着以经济为核心的社会领域已经疏离于政治国家,形成以民间组织为网络的自身结构, 使得日益独立的经济社会领域相对国家有了自下 而上进行反馈的渠道,或可看作中国近代意义上 市民社会的初步诞生。

 

二、民国初年的国家失败与市民社会的繁荣 


1912 年清帝发布逊位诏书,传统中国的大一统帝国轰然倒塌,能够统驭全国的政治力量不复 存在。自此之后,直到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在一 定程度上重新完成全国统一为止,国家力量对社 会的控制始终非常有限,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旧体制中被长期压抑的社会力量在这一时期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取得了空前的繁荣。


( 一) 北京政府的整顿: 重塑国家控制力的尝试 1913 年下半年,孙中山二次革命失败,袁世 凯的北京政府基本上稳定了在全国的统治,开始于1914年着手对以商会为首的社会力量进行整 顿,提出了三个重要问题:其一是全国商会联合会 的合法性问题。


1914 年北京政府颁布新的《商会法》,在新的法律文本中没有提及 1912 年成立的全国商会联合会,并在随后的公文中指出“法律 ( 《商会法》 ) 既经公布,根本业已变动,凡从前部 准章程不在法律内所规定者,当然一律无效。”宣布全国商会联合会为非法组织而取缔之。其二是商会与官厅行文程式问题。自 1904 年商会成立 以来,商会与地方政府的往来行文,始终都是采用 “移”、“牒”等名目,只有对各省藩臬督抚才用 “呈”文,这标志着地方政府与商会等民间组织间 并不具有领导关系; 而在 1914 年《商会法》中规 定商会对地方政府用“禀”,地方政府对商会用 “令”,降低了商会的地位与独立性,在时人看来, 将使“我商会隶属县知事下矣”。其三是商会改组问题。1914 年《商会法》规定撤销各省商务 总会,改组为商会联合会,将常设的正式组织变成 松散的临时集会场所; 同时规定一县只准设立一会,限制商会的数量及规模。 北京政府的整顿政策出台不久,就激起了以商会、尤其是全国商会联合会为核心的社会力量 的强烈反弹。


1914 年《商会法》出台之后,各省商 会不断致电中央,要求收回成命,并于 1915 年召 开全国商会联合会临时会议,21省区的商会代表 汇集上海向政府施压,提出“各省函电纷至,现已 赞成力争,断无中止之理”,指出 : “微员末职皆得令之,上下攸分,诸形捍格,商情何由而达! 商会安有! 事权微末,商民势必被豪官猾吏鱼肉 摧崩,将全国商务立于世界失败之地 !”“商会之组合,由各行业公所、公会团结而成,与寻常社会 以号召组织者不同。有组合之时,无解散之事。 既无解散之事,即无取消之理。” 经过长达一年 的斗争,北京政府在 1915 年底不得不修改《商会 法》,承认全国商会联合会的合法地位,同时删去 了其中的“令”、“禀”字眼,并再不提及改组商会之事。 北京政府对以商会为重点的近代社团的整顿,是社会力量扩张后国家力量的一次反弹。随着清政府的倒台,新政治秩序建立的过程也意味 着对既有政治资源的分配。


新的国家政权寄希望于通过这样的调整压缩社会领域的活动空间,重塑国家的权威地位,实现对传统政治社会模式的复归。但是,清政府的垮台,使得本已衰落的国家能力又一次大打折扣,袁世凯主导的北京政府在 事实上已经不能够对全国实施有效统治。同时, 经过清末以来十余年的政治实践,近代社团的地位已经相当巩固,1912 年全国商会联合会的建立,标志着中国近代社团由分散的、区域性的地方 组织逐步发展为全国性的网络状组织。在政权的交替过程中,国家管制的缺位使得它们有了更广 阔的发展空间和更快的发展速度,到 1918 年,商会总数一跃为 1500 多个,海外的中华商会也迅速 发展到 58 个。


在这样的情况下,以商会为首的近代民间社团掌握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资源。它们不仅掌控以资本为核心的社会经济命脉,而且普遍拥有武装商团,军事力量也不容小觑。由于这一时期国家的孱弱形象与社会力量的相对强大,使得社会团体的支持对于政治国家显得尤其 重要。在“二次革命”中,商会等社会团体对北京 政府支持的重要性就是突出表现。正是出于这样 的考虑,北京政府对社会力量的打击与压制不可 能毫无顾忌,羸弱不堪的国家政权面对日渐坐大 的社会力量,力不从心而已。 


( 二) 军阀割据:国家控制力的解体1916年袁世凯去世,中国在接下来的几十年中陷入了长时间的分裂与混战,国家对社会无休 止的汲取与破坏,很难维系相对稳定的控制与维 持。《上海总商会月报》评论说 : “我们今日所处之国家为何种国家? 曰分离破碎之国家也; 所有 之政府为何种政府? 曰不生不死之政府也。”  持续的政治军事动荡迫使政权之间忙于竞争图 存,无暇对商会等近代社团组织进行有效管理,后者虽然面临险恶的生存环境,但也获得了难得的发展空间,因为这一时期国家对社会的控制力完全解体了。 随着国家力量的控制力跌落谷底,“许多自 愿结合的社会团体……出于经济的、社会的、政治的、教育的和文化的各种目的,这些自愿社团以合 法的非法的、公开的或隐蔽的、公共的或私人的形 式存在” 。但在国家力量四分五裂的背后,是 经过数十年整合的社会力量。


在全国范围内,军阀通过简单粗暴的武装力量分割了全国的土地人口,但长期以来形成的以商业贸易为最重要联结纽带的社会联系却并不能因为直奉皖桂而截然分开,事实上这一时期社会力量比国家政治力量更有活力,治理也更有效。因而,这一时期近代社团 的空前积极主动,尤其是以商会为组织纽带的商 人群体,摆脱了“在商言商”的桎梏,其活动范围 开始向社会治理乃至政治参与扩展。在城市中, 以商办社团为主体的社会力量不再满足于在经济领域的自主性,广泛涉足公益、消防、公安等公共 服务的提供,维系社会自我运转的基本秩序。同时,军政府往往不具备治理社会所需要的基本能力与兴趣。他们反而乐于与社会团体进行合作—由军人政府负责维持社会治理需要的基本秩序,由社会团体进行自身治理。这种契约式关系构成了该时期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合作。


这一时期社会力量的扩张是得到了国家的许可甚至是鼓励的,双方在这样的相互关系中取得了某种默契, 达到了双赢的效果。 (本系列由商会圈整理编辑,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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